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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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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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执16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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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09-30 |
2 |
齐碎连、胡来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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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26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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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3 |
王小红、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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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3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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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4 |
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会、杨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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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356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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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5 |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书睿、李卫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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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37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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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9 |
6 |
宝鸡市嘉元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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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民终1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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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7 |
胡娜娜、张晓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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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14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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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9 |
8 |
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金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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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8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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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9 |
9 |
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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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1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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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30 |
10 |
(2021)陕03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菊平、刘红娟、袁卫佳、张玉岭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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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执5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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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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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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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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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张晓辉、胡娜娜:-->(2021)陕0303民初1466号张晓辉、胡娜娜: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3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92346442021-09-1813:25:31:935张晓辉、胡娜娜3770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9/18/content_9234644.htmlnull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10/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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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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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佳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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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王佳欢:-->(2021)陕0303民初2900号王佳欢:院受理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肖英、雷佳、秦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民事保全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复议、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92275962021-09-1409:58:39:52王佳欢3768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9/14/content_9227596.htmlnull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10/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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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3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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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郭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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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郭龙、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龙、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30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91845392021-08-1711:18:33:487郭龙、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756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8/17/content_9184539.htmlnull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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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4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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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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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刘新平:-->(2021)陕0303民初815号刘新平: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3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91296592021-07-0821:33:46:291刘新平3739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7/08/content_9129659.htmlnull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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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5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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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代金辉 赵明芳 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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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代金辉、赵明芳、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金辉、赵明芳、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90966092021-06-1706:20:00:0代金辉、赵明芳、宝鸡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730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6/17/content_9096609.htmlnull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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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6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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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娜娜 张晓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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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张晓辉、胡娜娜:-->张晓辉、胡娜娜: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90966142021-06-1706:35:00:0张晓辉、胡娜娜3730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6/17/content_9096614.htmlnull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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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7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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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龙 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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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8550号郭龙、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郭龙、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90266612021-05-0812:00:00:0郭龙、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7153393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https://www.xbfzb.com/2021-05/08/content_9026661.htmlnull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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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8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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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03民初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杨志强 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顺捷物流有限公司 汪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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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志强、你公司、宝鸡市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汪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0)陕03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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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9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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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03民初4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强 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胡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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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常林: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强、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30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3853.84元及利息。二、原告对登记在大千商贸名下的陕C51473重型半挂牵引车、陕C297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大千商贸、胡常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杨强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80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32元,由被告杨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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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10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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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303民初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红博 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胡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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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常林: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红博、宝鸡市大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30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康红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1354.86元及利息。二、原告对登记在大千商贸名下的陕C51352重型半挂牵引车、陕C29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大千商贸、胡常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康红博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85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34元,由被告康红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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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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