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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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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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红波砂石经营部 被告- 广西国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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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红波砂石经营部与被告广西国阔商贸有限公司、陈大山、黄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准许原告南宁市红波砂石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南宁市红波砂石经营部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南宁市红波砂石经营部。”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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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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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红波砂石经营部 被告- 陈大山 黄志祥 广西国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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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红波砂石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5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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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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