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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宝贸易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11号5楼507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2
    • 法院公告 1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0

    法律诉讼19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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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69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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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8-03
    2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煤华东能源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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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7民初108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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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10-17
    3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外经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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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256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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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6-07
    4

    合浦南方高科沥青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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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3676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合浦南方高科沥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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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10 2021-08-15
    5

    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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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978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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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3-30
    6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昭泰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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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民初11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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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9-02
    7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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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吉0105财保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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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1-04
    8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江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万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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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01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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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28
    9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金晖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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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2635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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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2-22
    10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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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6188号 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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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1-05

    法院公告1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沪0151民初39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侃斛贸易有限公司 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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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20-05-29
    2 (2019)沪0151民初39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侃斛贸易有限公司 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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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20-05-29
    3 (2019)沪0151民初39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侃斛贸易有限公司 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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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G15 2020-05-14
    4 (2019)沪0151民初39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侃斛贸易有限公司 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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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G15 2020-05-14
    5 (2017)粤01民初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杜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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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0
    6 (2017)粤01民初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杜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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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0
    7 (2017)粤01民初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振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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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2
    8 (2017)粤01民初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振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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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2
    9 (2017)粤01民初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振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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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9
    10 (2017)粤01民初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振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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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高峰、高建云、罗影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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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恢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 高峰 罗影莎 高建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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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恢192号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高峰、高建云、罗影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高峰、高建云、罗影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恢19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暂不具备处置价值的股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恢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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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7
    2

    (2021)粤0105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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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6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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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694号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李岷江、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69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743742021-10-0916:25:11:404联系人:刘婉(2021)粤0105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李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李岷江、成都嘉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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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3

    (2021)粤0105执异334号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与邵传豹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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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异334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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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异334号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邵传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执13819号、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105执恢1150号】过程中,申请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以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唯一股东邵传豹未缴纳出资且个人财产没有独立于公司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邵传豹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3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邵传豹为(2020)粤0105执13819号【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105执恢1150号】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540498092021-09-1315:20:49:0联系人:黄洋洋(2021)粤0105执异334号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与邵传豹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邵传豹: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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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4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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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杜永康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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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15号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1908487.71元及利息1997322.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合计:63905810.23元;2.请求判令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桥顶山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许可证证号:C5******497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3.请求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杜永康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不超过1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9:15在本院第四十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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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5

    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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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杜永康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杨焰雄 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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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1908487.71元及利息1997322.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合计:63905810.23元;2.请求判令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桥顶山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许可证证号:C5******497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3.请求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杜永康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不超过1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9:15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8月3日14:15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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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6

    (2020)粤0105执恢1151号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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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恢1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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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恢1151号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执恢1151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特此公告538440992021-03-2313:09:46:834联系人:孙雪莹(2020)粤0105执恢1151号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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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7

    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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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杨焰雄 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杜永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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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初15号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61908487.71元及利息1997322.5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合计:63905810.23元;2.请求判令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桥顶山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许可证证号:C5******497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3.请求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杜永康就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不超过1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请求判令四川西部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汉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恒达物资有限公司、四川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焰雄、杜永康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4日9:15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6月4日14:15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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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8

    (2020)粤0105执恢1151号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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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恢1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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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恢1151号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执恢115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8270392021-03-1113:09:17:778联系人:孙雪莹(2020)粤0105执恢1151号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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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9

    (2020)粤0105执恢1150号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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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恢1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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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恢1150号邵传豹、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股东邵传豹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拟举行听证进行审查。现因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邵传豹执行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次听证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1年3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306调解室进行。逾期不到庭,不影响本次听证的进行。537405982021-01-0515:14:13:969联系人:韩寒、陈康英(2020)粤0105执恢1150号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邵传豹、深圳众邦铜业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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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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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松德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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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24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重庆松德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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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2494号重庆松德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松德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880元,由上诉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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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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