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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车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村北码头28号之五整栋自编101单元(5号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市监处字[2020]105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联邦车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PFQ05法定代表人:宋启明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26号27层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2020年3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东联邦车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26号27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当事人微信公众号“ETC车宝”,在当事人发布的题为《口罩、酒精消毒液抢不到?别怕!神器来了》的推文中可见:“杀菌除臭已通过国家权威机构CNAS、LAC.MRA(国际实验室)等检测认证,杀菌率高达99.9%,除醛率高达99.2%”的广告语;在当事人发布的题为《战疫补货!450ml大容量75%酒精买3瓶低至26/瓶》的推文中可见: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的图片并附有“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的字样。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出处,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构成了广告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3月4日决定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ETC车宝”公众号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了题为《口罩、酒精消毒液抢不到?别怕!神器来了》的推文,该推文是当事人为了对外宣传代销产品“居有爱杀菌除臭器”而发布,截止2020年3月3日,阅读量为13129人次,该推文含有以下广告语:“杀菌除臭器已通过国家权威机构CNAS、LAC.MRA(国际实验室)等检测认证,杀菌率高达99.9%,除醛率高达99.2%”。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提供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共3份,其中2份检测项目为空气消毒效果实验室试验,1份为甲醛去除率。《分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9FM07050R01a,2019FM07050R02a)显示仅对白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两种细菌进行了杀菌检测,该推文中没有明确说明“居有爱杀菌除臭器”杀菌针对的微生物种类。同时《分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9FM07050R01a)页面右上角有“CNAS认证图标”和“ilac-MRA认证图标”等认证标志,上述认证标志是检测机构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获得的相关认证标志,该推文中“杀菌除臭器已通过国家权威机构CNAS、LAC.MRA(国际实验室)等检测认证”的表述引用错误。因此,认定广告语:“杀菌除臭器已通过国家权威机构CNAS、LAC.MRA(国际实验室)等检测认证,杀菌率高达99.9%,除醛率高达99.2%”使用相关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使用相关引证内容不准确。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发布含有未表明出处,未准确引证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二、当事人“ETC车宝”公众号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了题为《战疫补货!450ml大容量75%酒精买3瓶低至26/瓶》的推文,该推文是当事人为了对外宣传代销产品“好顺乙醇消毒液(75%酒精)”而发布,截止2020年3月3日,阅读量为4298人次。该推文使用了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的图片并附有“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字样进行宣传。因此,认定当事人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的广告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联邦车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2020年3月3日)1份,现场检查照片16张,现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ETC车宝”上的截图19张,证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通过微信公众号“ETC车宝”对外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3﹒谢晓妍《询问笔录》(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29日)2份,《分析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供应商代销合同》复印件2份,居有爱杀菌除臭器使用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广告语来源及广告提供者情况。4﹒当事人关于《口罩、酒精消毒液抢不到?别怕!神器来了》推广文案的补充说明、关于《战疫补货!450ml大容量75%酒精买3瓶低至26》推广文案的补充说明各1份,广州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声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发布广告的情况说明。2020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告字〔2020〕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发布含有未表明出处、未准确引证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一般,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标题为《口罩、酒精消毒液抢不到?别怕!神器来了》广告,处罚款30100元。当事人使用国家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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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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