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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园智慧

    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直街66号192号-19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曹亚茹与陈小雪、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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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321民初271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曹亚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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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8-10
    2

    曹亚茹与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奥园物业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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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1321民初157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曹亚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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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4-26
    3

    莫盛贵与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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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8民初791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莫盛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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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2-25
    4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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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7民初189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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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2-07
    5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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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7民初189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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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2-07
    6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联立周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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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7民初189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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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2-07
    7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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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7民初189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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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02
    8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颖周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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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7民初189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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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1-02-07
    9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桂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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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7民初189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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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1-02-07
    10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贵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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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7民初189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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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2-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5民初3049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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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30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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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3049号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30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本案按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主审法官:陈健电话:83007102送达人:成涵真电话:83007109534835472020-08-1422:09:16:51(2020)粤0115民初3049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广州,裁定书,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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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2

    (2020)粤0113执6474号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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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执647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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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6474号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702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你(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5861J,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新城市广场4街6号铺。法定代表人:王永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审判楼2楼执行局接待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534550732020-07-2918:01:47:526(2020)粤0113执6474号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案执行,公告,履行,有限公司,义务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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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7
    3

    (2020)粤0115民初3049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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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民初30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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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3049号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南沙奥园项目、南沙海景城共计2个项目的场地服务费7200元(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南沙奥园项目、南沙海景城共计2个项目的电费6489.6元(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按实际用电量×1.2元/度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场地服务费的违约金(以被告应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自应付款项之日起至被告清缴场地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的滞纳金数额为3844.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电费的违约金(以被告应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自应付款项之日起至被告清缴场地服务费之日止,统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的滞纳金数额为2500.41元);5.判令解除双方签订合同,并且要求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投入的无人便利店及设备拆除并运出物业范围;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21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主审法官:陈健电话:020-83007102送达人:成涵真电话:020-83007109533980672020-06-1920:07:33:0(2020)粤0115民初3049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判令,计算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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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9
    4

    (2020)粤0113民初6270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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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627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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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6270号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1ED46):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的倚莲半岛共计1个项目的场地服务费人民币28,800元(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的倚莲半岛共计1个项目的电费人民币7,528.8元(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按实际用电量*1.2元/度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场地服务费的违约金(以被告应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自应付款项之日起至被告清缴场地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的滞纳金数额为人民币42,984元,详见附件〕;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电费的违约金〔以被告应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3‰的标准计算自应付款项之日起至被告清缴场地服务费之日止,统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的滞纳金数额为人民币17,593元);5.判令解除双方签订合同,并且要求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投入的无人便利店及设备拆除并运出物业范围;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533652002020-06-0116:54:44:194(2020)粤0113民初6270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造就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判令,公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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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9
    5

    (2019)粤0113民初7022号之一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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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70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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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022号之一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531596572020-02-2717:01:07:294(2019)粤0113民初7022号之一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上诉,判决书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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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7
    6

    (2019)粤0113民初7022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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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70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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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022号广东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作分成费用229504.71元及项目奖励费用46768.2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0000元;3、被告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6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528259402019-09-1715:12:17:0(2019)粤0113民初7022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送达,被告,费用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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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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