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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菊路10号201铺自编12(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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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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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7-23
    2

    张志强、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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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7740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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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1-03
    3

    张志强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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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民初331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张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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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07-13 2020-11-10
    4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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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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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张志强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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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张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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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张志强、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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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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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执28127号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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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281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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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8127号张志强: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812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840072021-10-1815:52:55:0联系人:林少宁、李灶清(2021)粤0105执28127号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张志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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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2

    (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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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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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张志强(住广州市海珠区逸景东四径1号1204房):  原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志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张志强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张志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80475.62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借款本金80475.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的标准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张志强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8977072021-04-2815:40:11:81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张志强(住广州市海珠区逸景东四径1号1204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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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3

    (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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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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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张志强:本院受理的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4971.25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6日14:15在本院第2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7537182021-01-1415:08:13:357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20)粤0105民初31096号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张志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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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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