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仑)应急罚〔2021〕033号 | 宁波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有证据表明,浙江壳牌燃油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加油站,操作井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有证据表明,浙江壳牌燃油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加油站,操作井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浙江壳牌燃油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现场照片》各一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操作井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于2021年02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金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认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2-20 | 详情 |
2 | 甬仑市监处〔2020〕51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五万元。 收起
...
展开
|
2020-11-0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