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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景集团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北环路口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拍卖合同纠纷

    被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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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7-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粤1972执768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及执行通知书(王春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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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768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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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7686号王春香:申请执行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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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2

    (2016)粤1972执11263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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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1126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谭泽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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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执11263号谭泽峰:申请执行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泽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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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3

    (2018)粤1972民初1800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沈建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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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8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被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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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800号之一沈建滨(公民身份号码为350301199001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诉你与汇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51796.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止,利息5140.94元、罚息72.11元、复利0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支付律师费2159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对抵押物(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北环路262号汇景公馆1单元2204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对处置该房产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三涉及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你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诉讼费6979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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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1
    4

    (2017)粤1972执异249号送达执行裁定书(陈少生、方卫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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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异249号 -

    原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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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异249号陈少生、方卫锋:本院受理异议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陈少生、方卫锋、伦瑞祥财产保全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执异2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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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7
    5

    (2017)粤1972执2489号、(2017)粤1972执4045号、(2017)粤1972执恢827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被执行人黄平、东莞市鸿泰兴膳食管理服务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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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24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马勇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黄平 东莞市鸿泰兴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鸿泰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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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2489号、(2017)粤1972执4045号、(2017)粤1972执恢827号黄平、东莞市鸿泰兴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鸿泰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景集团有限公司、马勇与被执行人黄平、东莞市鸿泰兴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鸿泰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三宗案件,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以及本案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查封财产清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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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5
    6

    (2017)粤1972执5255号公告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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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525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易进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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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5255号之一易进平:申请执行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进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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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2
    7

    (2017)粤1972执404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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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40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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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4045号黄平: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汇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平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123585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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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2
    8

    (2016)粤1972民初8460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郭世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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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84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被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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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8460号之一郭世禧(公民身份号码为35030119900308****):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诉你、汇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846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郭世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66133.1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郭世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支付律师费18769元;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对被告郭世禧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北环路262号汇景公馆1单元2205的房产在判项一、二确定的郭世禧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郭世禧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世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12.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世禧、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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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9
    9

    (2016)粤1972民初5166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易进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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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16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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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166号易进平(公民身份号码为43068219770828XXXX):本院受理原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易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余款11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7,920元人民币;二、限被告易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0,000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易进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1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1元,被告易进平承担23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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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3
    10

    (2016)粤1972民初5161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李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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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16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汇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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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5161号之一李红梅(公民身份号码为22028119800913XXXX):本院受理汇景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李红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购房首期款项的本息共54344元;二、限被告李红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344元。如果你未按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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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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