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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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与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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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1554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刘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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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31 |
2 |
曾庆林与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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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0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曾庆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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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9-23 | 2016-08-03 |
3 |
阎芳芳、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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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阎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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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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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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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叶庆发 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毕一伍 向国忠 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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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65号毕一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叶庆发、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一伍、向国忠、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毕一伍、向国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03496.20元予叶庆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2.63元,由叶庆发负担200元,由毕一伍、向国忠负担462.63元,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毕一伍、向国忠负担的462.63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26元(叶庆发已预交500元、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325.26元),由叶庆发负担49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5.26元。叶庆发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其迳付,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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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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