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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牧杉金融

    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18号1105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原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公司)、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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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辖终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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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12-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铜合)、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东烁)、许瀚、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牧杉)、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庆金润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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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康颖智 段晴霞 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 许瀚 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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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640号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段晴霞、许瀚、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铜合)、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东烁)、许瀚、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牧杉)、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庆金润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粤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东莞东烁及广州牧杉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东莞东烁提交的上诉状及广州牧杉提交的上诉状。东莞东烁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东莞东烁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改判实业公司无权对东莞东烁名下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景湖花园紫荆路16号、17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权分别以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中广东铜合应向实业公司支付的货款中的19607593.45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实业公司承担。广州牧杉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实业公司对广州牧杉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实业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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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2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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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康颖智 段晴霞 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 许瀚 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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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640号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段晴霞、许瀚、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64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初6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中对康颖智的起诉。(2019)粤0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684382.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19607953.4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28864.7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9340765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14799.6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19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康颖智已支付给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2300000元冲抵以3228864.7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14799.6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段晴霞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金恒路144号6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立新景湖花园紫荆路16号、17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分别以该等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中的19607953.45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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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1
    3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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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康颖智 段晴霞 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 许瀚 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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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民辖终41号康颖智、段晴霞: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地址无法送达,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无法向你方依法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民辖终4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康颖智、段晴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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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4

    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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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康颖智 段晴霞 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 许瀚 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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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640号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许瀚、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46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7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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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5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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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康颖智 段晴霞 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 许瀚 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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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民辖终41号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民辖终4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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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8
    6

    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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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康颖智 段晴霞 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 许瀚 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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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640号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许瀚、迪庆州经济开发区金润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铜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康颖智、段晴霞、东莞市东烁贸易有限公司、许瀚、广州牧杉金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2019)粤0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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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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