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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淘乐思

    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山一村陈家村8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孔国军、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浙0108执1200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孔国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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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08-23 2017-01-08
    2

    孔国军与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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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杭滨民初字第19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孔国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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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04-20 2018-06-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杭滨民初字第1999号 收起

    ... 展开
    (2015)杭滨民初字第19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孔国军 被告- 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 皇甫宏 收起

    ... 展开

    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宏:本院对原告孔国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民初字第199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孔国军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83418.61元及逾期未付租金违约金16683.72元,合计100102.33元;二、驳回原告孔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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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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