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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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国军、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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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20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孔国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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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8-23 | 2017-01-08 |
2 |
孔国军与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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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9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孔国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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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6-04-20 | 2018-06-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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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滨民初字第19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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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9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孔国军 被告- 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 皇甫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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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宏:本院对原告孔国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杭滨民初字第199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孔国军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83418.61元及逾期未付租金违约金16683.72元,合计100102.33元;二、驳回原告孔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淘乐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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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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