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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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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3执异402号刘彤与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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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执异40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刘彤 当事人- 广州瑞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佰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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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执异402号马永德、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佰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瑞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杨锦龙: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彤与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彤申请追加张载彭、马永德、张方明、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佰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广州瑞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杨锦龙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告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如你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通知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5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540281932021-08-2419:53:40:201(2021)粤0113执异402号刘彤与被执行人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有限,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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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2

    (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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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马永德 张载潜 张方明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会兰 张载彭 涂晓敏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刘志波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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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张载彭、张载潜、马永德、涂晓敏、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项合计人民币10502118.92元;二、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暂计10239.56元(逾期还款利息分笔分段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日,以人民币12796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124.76元;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27965.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以人民币6511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3.48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5112.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9日,以人民币6725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5.57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7253.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以人民币65014.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3.38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5014.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01月25日至2021年01月27日,以人民币6722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5.54元;自2021年0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7224.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03月11日,以人民币1010954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9856.8元;自2021年0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109547.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三、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违约金人民币1050211.89元;四、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五、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担保费;六、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1、2、3、4、5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承担担保责任的违约金(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502118.92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计算);八、判决原告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谷大道以东、机场高速北延线以南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判决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若有)等费用。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1612570.3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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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3

    (2021)粤0106民初11609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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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160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马永德 张载潜 张方明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会兰 张载彭 涂晓敏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刘志波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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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609号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项合计人民币18732435.80元;二、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暂计13750.78元(逾期还款利息分笔分段计算,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2日,以人民币9124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66.98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91246.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日,以人民币91201.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66.95元;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91201.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以人民币8825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64.79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88259.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9日,以人民币96991.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71.20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96991.0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5日,以人民币8225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60.38元;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82255.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7日,以人民币109111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800.95元;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91112.8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4日,以人民币17191368.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12619.54元;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7191368.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三、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违约金人民币1873243.58元;四、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五、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担保费;六、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1、2、3、4、5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承担担保责任的违约金(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8732435.80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计算);八、判决原告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谷大道以东、机场高速北延线以南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判决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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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4

    (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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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马永德 张载潜 张方明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会兰 张载彭 涂晓敏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刘志波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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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项合计人民币10502118.92元;二、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暂计10239.56元(逾期还款利息分笔分段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日,以人民币12796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124.76元;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27965.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以人民币6511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3.48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5112.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9日,以人民币6725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5.57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7253.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以人民币65014.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3.38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5014.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01月25日至2021年01月27日,以人民币6722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5.54元;自2021年0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7224.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03月11日,以人民币1010954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9856.8元;自2021年0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109547.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三、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违约金人民币1050211.89元;四、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五、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担保费;六、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1、2、3、4、5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承担担保责任的违约金(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502118.92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计算);八、判决原告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谷大道以东、机场高速北延线以南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判决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若有)等费用。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1612570.3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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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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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7313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载彭、张道群、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施罗德变频热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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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731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张载彭 张道群 张载潜 马永德 张方明 涂晓敏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施罗德变频热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嘉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刘志波 张会兰 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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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7313-37316号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载彭、张道群、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施罗德变频热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嘉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刘志波、张会兰、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张道群、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施罗德变频热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嘉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刘志波、张会兰、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四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四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兴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28号)对四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563092020-11-1815:43:40:693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0)粤0106民初37313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载彭、张道群、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施罗德变频热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载彭、张道群、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施罗德变频热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嘉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刘志波、张会兰、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联系人:王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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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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