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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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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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25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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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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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9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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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9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 当事人- 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窦海伟 林鹏宇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慧喜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白小华 王仁义 陈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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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慧喜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白小华、陈华、窦海伟、林鹏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与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慧喜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林鹏宇、王仁义、窦海伟、陈华、白小华、第三人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项:一、判令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慧喜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林鹏宇、王仁义、窦海伟、陈华、白小华对浩喜公司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4750000元及利息106774.37元、罚息156232.98元、复利4230.35元,合计5017237.7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从2020年10月21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慧喜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白小华、陈华、窦海伟、林鹏宇、王仁义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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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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