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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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百纳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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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27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百纳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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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7 |
2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北京百纳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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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2民初92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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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4-02 |
3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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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4881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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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1-04 |
4 |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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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终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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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19-08-28 |
5 |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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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辖终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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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1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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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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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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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00号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后的第19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院指定举证期限至庭审之日,你公司应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证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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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2 |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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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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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00号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云0111民初50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8)云0111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管辖权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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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3 |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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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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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00号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一、涉案业务背景:原告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在云南省设立的分公司。2015年5月19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签订了《coolpad8712机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向宇龙公司采购coolpad8712型手机,双方采用包销的方式进行合作。该合同所附的《价格确认书》对价格及目标数量进行了约定。宇龙公司通过该合同附件中的《销售授权书》,授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为该“coolpad8712”产品(手机终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原告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的分公司,负责在云南省内履行该合同,并负责该产品尾货处理事宜;二、合龙胜公司及宇龙公司应在2017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返利款2,322,220元。被告云南合龙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龙胜公司)股东之一酷派软件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宇龙公司的股东完全相同,因此,合龙胜公司与宇龙公司是关联企业。宇龙公司授权合龙胜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酷派品牌全系列产品”的“云南省线下实体渠道”。原告履行了coolpad8712产品(手机终端)在中国“大陆”云南省省内的销售任务并在产品周期结束时完成了尾货处理。2016年9月26日,合龙胜公司向原告发函《关于酷派8712返利说明函》,确认“由我司以代垫形式(代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给予20元/台的分销返利。总返利数量为237,126台,合计4,742,720元。截止2016年9月26日,酷派8712还余116,111台返利款未支付,合计2,322,220元。”2016年12月21日,合龙胜公司发给原告《关于明确酷派871220元/台分销奖励支付方式调整的函》,该函确认“计止目前未兑付数量为116,111台,合计金额2,322,220元”,“兑付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前。”2017年1月11日,宇龙公司发给原告《说明函》,说明“关于酷派8712分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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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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