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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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开元腾惠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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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43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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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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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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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初861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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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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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西安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叮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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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执106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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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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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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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财保25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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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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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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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61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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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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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元腾惠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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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87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开元腾惠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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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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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西安叮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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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财保61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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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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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西安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叮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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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保10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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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2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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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开元腾惠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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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22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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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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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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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财保401号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申请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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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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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10民初1348号起诉状、传票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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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0民初1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千禧神骅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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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10民初1348号杨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光、千禧神骅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2022年6月20日14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123号坪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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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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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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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3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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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366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代垫的购车款16964028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代垫款项的利息,暂计是9856565元(以第一项请求金额1696402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9%,自2019年1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二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诉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09时15分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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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3 |
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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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3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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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366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09时15分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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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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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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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615号 | - |
当事人- 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西安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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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615号广州有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6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履行(2019)深国仲裁4280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支付赔偿款65303356.99元;交纳执行费132703.00元。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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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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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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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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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72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1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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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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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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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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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72号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迅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昊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腾势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6070元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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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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