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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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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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4970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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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01 |
2 |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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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38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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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2-04 |
3 |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秀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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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120号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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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3-02 |
4 |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品效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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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82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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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01 |
5 |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品效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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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85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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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17 |
6 |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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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4918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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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8 |
7 |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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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491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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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8 |
8 |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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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491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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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8 |
9 |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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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1491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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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8 |
10 |
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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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176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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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09-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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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6392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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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63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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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6392号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639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743542021-10-0916:24:28:855联系人:刘婉(2021)粤0105执6392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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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2021)粤0105执6392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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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639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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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6392号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执6392号】,鉴于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下列执行文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收入、以物抵债等),其中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收入、以物抵债等)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特此公告538831942021-04-2015:11:16:940联系人:王芬(2021)粤0105执6392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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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3 |
(2020)粤0105执保1850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品效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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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1850号 | - |
原告-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品效合一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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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1850号北京品效合一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品效合一广告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1850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82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6839752020-12-0815:32:00:251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1850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品效合一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北京品效合一广告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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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4 |
(2018)粤0105民初18523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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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852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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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民初18523号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05民初18523号民事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为基数,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37.3元、保全费1129.31元,由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将保全费1129.3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0224412020-01-1014:29:18:0联系人:林湛河、尹卫华(2018)粤0105民初18523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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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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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8524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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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852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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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民初18524号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05民初18524号民事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0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0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68.1元、保全费1007.25,由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将保全费1007.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0224502020-01-1014:29:32:0联系人:林湛河、尹卫华(2018)粤0105民初18524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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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6 |
(2018)粤0105民初18521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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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852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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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民初18521号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05民初18521号民事判决书: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6000元及违约金(以16000为基数,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348.3元、保全费239.34元,由被告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将保全费239.3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0224682020-01-1014:30:18:0联系人:林湛河、尹卫华(2018)粤0105民初18521号广州爱范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北京御崇文化咨询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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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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