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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光大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2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濮晓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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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濮晓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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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羊芸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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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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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武育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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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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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高红亮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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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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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卢世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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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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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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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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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蹇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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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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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李正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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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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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熊敏廷、昆明丰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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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熊敏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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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胡翠芳、昆明丰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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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胡翠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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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云0102民初116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皮达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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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G39 2019-02-21
    2 (2018)云0102民初116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李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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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G39 2019-02-21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罗俊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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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G84 2018-12-23
    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普菲 夏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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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54 2016-12-22
    5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普菲 李树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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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G54 2016-12-22
    6 (2016)云0122民初209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海智 第三人- 普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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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G54 2016-12-22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汪朝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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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G66 2016-09-13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张恒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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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G12 2016-08-0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192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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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92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顾海涛 秦叙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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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245号顾海涛、秦叙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19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海涛、秦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1949.71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8日的利息8836.52元、罚息85.74元、复利19.67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9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顾海涛、秦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1614.27元;三、被告顾海涛、秦叙辉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顾海涛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绿佳苑小区11幢2单元102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被告顾海涛、秦叙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云0102民初1924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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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2

    (2021)云0102民初189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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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89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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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8906号吉庆举、吉庆江、张玉梅、刘谊: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1890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7190.0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9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757.64元以及自2021年9月15日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复利。(利息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复利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浮动利率参照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为实现本案所有债权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6幢5层商铺22号房屋[云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177391号、第0177392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317.90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拍卖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13日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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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3

    (2021)云0102民初194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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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94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杨常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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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402号杨常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9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林、杨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30655.21元及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6148.68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刘金林、杨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5617.09元;三、被告刘金林、杨常春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抵押物昆明西房高新花园1幢第2层2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09224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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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4

    (2021)云0102民初19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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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94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何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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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400号何煜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9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60496.53元及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4129.2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何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6938.67元;三、被告何煜文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抵押物昆明市盘龙区润源路溪麓南郡17幢15层1506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63495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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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5

    (2021)云0102民初194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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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94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张江 王海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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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404号张江、王海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9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江、王海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937430.2元及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6072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张江、王海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23929.19元;三、被告张江、王海锐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抵押物昆明市福康花园·南区S3幢1单元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084449号、008445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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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6

    (2021)云0102民初194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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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94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苏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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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401号苏丽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9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38891.36元及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9602.99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苏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4678.63元;三、被告苏丽辉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抵押物昆明市金星小区112幢2单元5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081969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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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7

    (2021)云0102民初194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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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9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赵毅 李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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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406号赵毅、李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9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毅、李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38675.6元及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238.54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赵毅、李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5753.32元;三、被告赵毅、李灵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抵押物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1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二期II区36幢3单元2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00039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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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8

    (2021)云0102民初147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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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47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胡德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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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4738号胡德衡: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胡德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4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德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15日的借款本金63272.06元、利息2389.32元、罚息9429.27元、复利356.07元,并支付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12.825%计算);二、被告胡德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胡德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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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9

    (2021)云0102民初147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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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47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何晓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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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4737号何晓帆: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何晓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晓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15日的借款本金94674.49元、利息10810.65元、罚息7924.17元、复利904.84元,并支付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11.745%计算);二、被告何晓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被告何晓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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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10

    (2021)云0102民初147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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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47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李新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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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4739号李新宇: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李新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2民初1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15日的借款本金22581.28元、利息1696.07元、罚息1366.27元、复利102.62元,并支付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年利率11.7558%计算);二、被告李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元,由被告李新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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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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