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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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平 )应急罚〔 2021 〕12 号 |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上述行为一涉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1是第二百七十三条、2是第九十七条第二款、3是第九十条第三项、4是第九十一条、5、6是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有多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二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安全生产法》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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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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