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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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廊坊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李文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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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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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廊坊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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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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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段鹏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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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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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张宝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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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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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于海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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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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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韩志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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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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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朱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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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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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佘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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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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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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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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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胡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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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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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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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003民初107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诉王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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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3民初107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王助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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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助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诉被告王助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0冀1003民初10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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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2 |
(2020)冀1023执恢1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申请郑光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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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3执恢16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郑光树 郑光全 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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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光树、郑光全、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光树、郑光全、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07)永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023执恢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对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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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3 |
(2020)冀1023执恢1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申请王建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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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3执恢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被告- 王建伦 赵敬新 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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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伦、赵敬新、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建伦、赵敬新、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08)永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023执恢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对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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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4 |
(2018)冀1025执恢11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申请李德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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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25执恢1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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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德有: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与廊坊开发区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德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2006)大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1025执恢114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付国山 联系电话:0316-55772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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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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