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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月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1号楼14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卖教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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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3民初3827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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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5-11
    2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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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3执4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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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05
    3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泰然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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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8民初22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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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0-19
    4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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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4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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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06-04 2020-06-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108民初22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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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8民初22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泰然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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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然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然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泰然城平台服务协议(国内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泰然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6349.6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泰然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2元,由被告泰然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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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2

    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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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4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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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4883号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4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22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822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652元,保全费2971元,合计11623元,由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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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3

    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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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4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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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3民初1488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七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奇客巴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82237元,并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计7918元,详见利息附表),共计支付4901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5月29日上午09:30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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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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