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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开源

    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4幢0单元1603号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591执3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8-05
    2

    于卉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吉0122民初25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于卉 收起

    ... 展开
    农安县人民法院 2021-03-30 2021-04-28
    3

    于卉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吉0122民初216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于卉 收起

    ... 展开
    农安县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1-17
    4

    刘凤云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吉0122执102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凤云 收起

    ... 展开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2020-07-10 2020-07-23
    5

    薛清田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吉0122执97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薛清田 收起

    ... 展开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2020-07-10 2020-07-23
    6

    于卉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吉0122民初69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于卉 收起

    ... 展开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2020-05-18 2020-06-11
    7

    薛淸田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吉0122执110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薛淸田 收起

    ... 展开
    农安县人民法院 2019-08-09 2019-08-30
    8

    刘凤云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吉0122执112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凤云 收起

    ... 展开
    农安县人民法院 2019-08-09 2019-08-30
    9

    王欢与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吉0122执15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欢 收起

    ... 展开
    农安县人民法院 2018-12-27 2019-01-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苏0591民初10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0123号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款462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设备款违约金4620元,共计50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闫可可联系电话:0512-66603380/3308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308办公室公告种类: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 收起

    ... 展开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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