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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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吉龙锁业有限公司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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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109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凯吉龙锁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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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20 |
2 |
安徽正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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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保227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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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4 |
3 |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正丰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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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925号 | - |
申请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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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13 |
4 |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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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5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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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8-19 |
5 |
深圳市陆和科技有限公司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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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10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陆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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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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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航辉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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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6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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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3 |
7 |
(2020)粤1972执异277号异议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陈艳芬、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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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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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4-15 |
8 |
(2020)粤1972执249号异议人宣艾与被异议人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艳芬、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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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49号 | - |
异议人-宣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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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4-15 |
9 |
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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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66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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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1 |
10 |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粤能鹏发科技有限公司、陈淑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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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9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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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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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至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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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3-24 |
2 | -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至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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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9-07-19 |
3 | (2017)粤0106民初684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坚美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罗金鹏 唐芳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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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5-23 |
4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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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7-03-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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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异277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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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77号 | - |
原告-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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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277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12-07已浏览:5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异277号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陈艳芬、洪光、东莞市鹏鑫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东莞台一盈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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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2 |
送达民事裁定书——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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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6913号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至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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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3民终6913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至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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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3 |
(2018)粤1972民初18282号公告判决书(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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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28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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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282号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巨高机床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尚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8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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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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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226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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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2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亚武 王嘉壮 陈垂 劳智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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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226号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们(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公司已不在原登记地址经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们(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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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3 |
5 |
(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陈垂44082319731224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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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亚武 王嘉壮 陈垂 劳智丽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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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一陈垂(4408231973122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及第三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垫付租金等费用429,682.5元及利息给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二、被告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各在73,659.86元及其利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5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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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 |
6 |
(2017)粤1972民初5287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陈垂、劳智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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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黄亚武 王嘉壮 陈垂 劳智丽 宋辉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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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87号陈垂、劳智丽: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耘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义通公司)、东莞市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威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44082319731224XXXX)、劳智丽(33210119770325XXXX)、宋辉及第三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辉的起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5287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第三人与被告诺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提供担保,2015年7月1日又为该融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提供担保。后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代被告耘义通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了租金等费用515,619元。原告有权向耘义通公司行使追偿权,同时要求共同保证人诺威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承担其保证责任的份额。故诉请判令:1.被告耘义通公司支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垫付的租金等费用515,619元及利息(利息以515,619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耘义通公司承担;3.被告诺威公司、黄亚武、王嘉壮、陈垂、劳智丽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0月19日9时30分于广东省茂名监狱开庭审理此案。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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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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