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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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琅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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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执23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琅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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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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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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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执56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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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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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升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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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执37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升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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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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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升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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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4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市升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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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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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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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执复22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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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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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升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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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执37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升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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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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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徐生、刘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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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259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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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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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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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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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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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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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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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29 |
10 |
芜湖千方百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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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执25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千方百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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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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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3执238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2 | (2020)皖0203执2552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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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3民初170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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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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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购房款300万元及自2019年12月18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1月7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装潢费62969.1元;四、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五、驳回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84元,由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688元,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6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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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 |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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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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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购房款500万元及自2019年11月23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装潢费92466.9元;四、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五、驳回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79元,由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9407元,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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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3 |
(2020)皖0203民初170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开庭传票、鉴定报告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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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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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3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为12万元),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为3.3万元);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装潢费149973.4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万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3322973.4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鉴定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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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4 |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开庭传票、《芜湖国际信息谷内SDN生产车间(厂房5号楼)装修费用鉴定意见书》(中世芜鉴定【2020】第0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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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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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为25万元);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装潢费102741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5382741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芜湖国际信息谷内SDN生产车间(厂房5号楼)装修费用鉴定意见书》(中世芜鉴定【2020】第00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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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5 |
(2020)皖0203民初170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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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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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秤测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300万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为12万元),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为3.3万元);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装潢费149973.4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万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3322973.4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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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6 |
(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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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7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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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702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一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为25万元);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装潢费102741元;四、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万元;五、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5382741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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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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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34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余三妹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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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3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余三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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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34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余三妹: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余三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675万元,利息237737.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代偿日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950元;三、判令被告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余徐生、被告刘静、被告王明曦和被告余三妹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以上合计:7053687.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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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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