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刘苗与昆明木利火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刘苗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木利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云0112民初1038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刘苗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木利火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刘苗与被告昆明木利火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木利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苗返还人民币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苗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12-28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云0112民初1038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刘苗 被告- 昆明木利火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刘苗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20)云0112民初10385号。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2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09-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