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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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刘虎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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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5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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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1 |
2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刘虎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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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589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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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1 |
3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虎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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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1522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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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1-03-25 |
4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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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15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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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8-14 |
5 |
中山市鸿企五金制品厂、张河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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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终48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鸿企五金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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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2-31 |
6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希宁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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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42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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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22 00:00:00 | 2019-01-20 |
7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侯氏五金加工厂、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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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3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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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25 00:00:00 | 2019-01-25 |
8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鸿企五金制品厂、张河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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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5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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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13 | 2019-03-05 |
9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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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8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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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1-26 | 2018-12-25 |
10 |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东玲五金喷涂厂、岑瑞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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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8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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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9-1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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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5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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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阮勇 中山市智群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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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诉阮勇、中山市智群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智群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0856.25元及利息(以90856.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阮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智群五金工艺有限公司、阮勇负担,并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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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2 |
(2017)粤2072民初108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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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8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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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818号刘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0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粤金属粉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36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诉讼保全费944元,合计3054元,由被告刘松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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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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