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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辉

    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丹州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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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271执异37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当事人- 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被告- 葛志勇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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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以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以及葛志勇未足额缴清注册资本为由,申请追葛志勇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追加葛志勇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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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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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271执异37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当事人-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葛志勇 被告-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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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2-02-24","案号":"(2021)琼0271执异371号 ","当事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葛志勇","法院/公告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源码/正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以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以及葛志勇未足额缴清注册资本为由,申请追葛志勇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追加葛志勇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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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3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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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271执异37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当事人-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张健 被告-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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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2-02-24","案号":" (2021)琼0271执异372号 ","当事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健","法院/公告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源码/正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以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以及张健未足额缴清注册资本为由,申请追张健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追加张健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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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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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271执异37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当事人- 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 被告- 张健 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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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以圣龙恒基(三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以及张健未足额缴清注册资本为由,申请追张健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271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三亚志辉土方工程部追加张健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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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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