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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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得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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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得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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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24 |
2 |
东莞市吉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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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37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吉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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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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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中乐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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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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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31 |
4 |
深圳新路实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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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财保97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新路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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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8-26 |
5 |
潘和平诉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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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财保89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潘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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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8-26 |
6 |
东莞市吉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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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1704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吉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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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0-16 |
7 |
东莞市友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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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保201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友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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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8-21 | 2019-06-05 |
8 |
东莞市友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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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执保1898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友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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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7-08-07 | 2019-06-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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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210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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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07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佳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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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071号湖南佳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0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537200元货款;2.判令原告对被告已付定金200000元不予返还;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145095.14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成立时四倍1年期LPR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并将继续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4.判令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晓蓉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82295.14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已办理对被告湖南佳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银行账户(账号:43050171453600000487_1)的冻结登记,已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杨雅倩电话:0755-28437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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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21)粤03民初18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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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8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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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初1840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491907。负责人:黄德远。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湖滨中路智恒产业园19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4170P。法定代表人:仪国英。被告:张隽鹰,女,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公寓1栋13E房,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7202291524。被告:金德新,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8号百花公寓1栋13E房,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7104233611。被告: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大康路10号厂房2栋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4756L。法定代表人:廖良著。被告:廖良著,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阳光带海滨城一期11栋21A,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801290670。被告:陈燕琼,女,汉族,1968年3月5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阳光带海滨城一期11栋21A,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803056967。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告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张隽鹰、金德新、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廖良著、陈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对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提起个别撤销之诉,该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637号,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本案必须以(2021)粤03民初263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诉讼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判长张华审判员尚彦卿审判员费晓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童梦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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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3 |
(2021)粤03民初18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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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8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被告- 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廖良著 金德新 张隽鹰 陈燕琼 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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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840号廖良著、陈燕琼、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与被告张隽鹰、金德新、廖良著、陈燕琼、深圳市优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东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9月15日14: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6月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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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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