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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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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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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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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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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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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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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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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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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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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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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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韶莫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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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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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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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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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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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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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华韵蒲公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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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韵蒲公英(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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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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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32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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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21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张韶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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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3210号张韶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32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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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2 |
(2020)粤0305执536号公告结案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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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3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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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536号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536号结案裁定书。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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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3 |
(2019)粤0305民初218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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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81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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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818号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联系人:蒋侃、叶宛蓉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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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4 |
(2019)粤0305民初218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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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81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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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818号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沙河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联系人:蒋侃、叶宛蓉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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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5 |
(2019)粤0305民初22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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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21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中国旅行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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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212号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湖南省中国旅行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元;2、被告湖南省中国旅行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3、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7月2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582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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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6 |
(2019)粤0305民初22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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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21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南省中国旅行社 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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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212号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湖南省中国旅行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元;2、被告湖南省中国旅行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3、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7月2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582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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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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