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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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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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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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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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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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48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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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日期:2022-04-1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877号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1)苏011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76860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下一篇原告李华军诉被告杨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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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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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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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487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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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4-0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877号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14元,减半收取22207元,由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四月二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76860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魏文胜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唐正海诉被告顾梅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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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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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正海诉被告顾梅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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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11民初7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格致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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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正海诉被告顾梅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2-04-0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111民初78号顾梅成:本院受理原告唐正海诉被告顾梅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梅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正海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唐正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顾梅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四月二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李悦诉被告陈启明、王慧、刘钰清、第三人江苏格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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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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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文胜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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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11民初107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魏文胜 当事人- 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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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文胜诉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2-04-0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0111民初1076号李梅:本院受理原告魏文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二年四月一日承办法官:应良华联系电话:025-8376866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刘加兵诉被告舒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鸿跃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皇庆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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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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