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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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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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恢6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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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19 |
2 |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与吴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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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8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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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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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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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执19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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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7-09 | 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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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亚华工贸有限公司、郑土根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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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民辖终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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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4 | 2018-08-19 |
5 |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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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执6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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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4-16 | 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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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泽平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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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3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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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1-19 | 2018-03-28 |
7 |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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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7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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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8-03-21 |
8 |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泽平线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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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财保54号 | - |
申请人-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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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2-02 | 2018-03-21 |
9 |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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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66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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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31 | 2017-09-29 |
10 |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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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执126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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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2016-06-15 | 2017-0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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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6510号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新坤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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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651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徐新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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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样稿)徐新坤3305011965XXXX6556: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65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货款1767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袍江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樊式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王阳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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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2018)浙0602民初7882号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华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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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8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吴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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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吴建华3306021971****0531: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吴建华支付给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5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吴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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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3 |
(2018)浙0602民初7882号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华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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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8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吴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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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吴建华3306021971****0531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8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59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3日下午2时20分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傅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樊大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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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4 |
(2017)浙0602民初11771号原告绍兴中纺化工与被告柯桥区玖竹纺织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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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7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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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中纺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玖竹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48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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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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