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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乐卫公罚〔2021〕105号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在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1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和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X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违法行为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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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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