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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物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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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协和街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联合公司与重庆物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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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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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联合公司与重庆物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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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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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2民初21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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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2民初2149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 被告- 重庆物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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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2民初2149号重庆物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诉你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你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通信业务合作协议。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下欠租金5906.60元及从各欠费月的次月25日起以当月所欠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分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你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承办人:袁兴海联系电话:(023)72702148特此公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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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5
    2

    (2018)渝0102民初2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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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2民初2154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 被告- 重庆物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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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2民初2154号重庆物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诉你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你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集团客户3G/4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剩余机价款20319元、下欠通信费19336.74元及从各欠费月的次月20日起以当月所欠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分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承办人:袁兴海联系电话:(023)72702148特此公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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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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