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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茂源

    宁波甬茂源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78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路政罚〔2021〕14151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1日11时25分,浙B0J061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鄞县大道与鄞州大道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5.66吨。2021年8月1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3日对张小二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零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甬茂源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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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详情
    2 甬东公路罚[2020]03(41)10036号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管理所

    2020年05月18日,宁波甬茂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J061在S215盛宁线S215盛宁线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3月22日14时40分车号为浙B0J061的车辆行驶在S215盛宁线S215盛宁线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7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390千克,超限1539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03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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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8 详情
    3 仑公路罚[2019]03(41)11110号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2019年06月12日,宁波甬茂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S352/浙B8TU2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6月05日22时17分车号为浙B8S352/浙B8TU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250千克,超限22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11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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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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