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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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阳、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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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王子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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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黄瑞玲、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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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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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司春花、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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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司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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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卢梁钰、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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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卢梁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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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鞠冰茜、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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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鞠冰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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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屈红梅、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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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屈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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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郑文敏、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等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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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郑文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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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黄瑞玲、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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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黄瑞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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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03民初91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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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91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洪玉 被告-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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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9179号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HLTY21)、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40799)、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6382224M):本院受理原告洪玉与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179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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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 2 |
(2021)浙0203民初84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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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461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司春花 被告-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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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司春花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司春花借款本金51万元及利息4143.75元;二、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司春花支付违约金(以51414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日0.0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司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2元,减半收取4471元,由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司春花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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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 3 |
(2021)浙0203民初63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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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632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文敏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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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文敏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郑文敏借款本金80016.97元及自2019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8.5%计至实际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郑文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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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 4 |
(2021)浙0203民初9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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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屈红梅 被告-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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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屈红梅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11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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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 5 |
(2021)浙0203民初98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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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9881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屈红梅 被告-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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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屈红梅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11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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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 6 |
(2021)浙0203民初84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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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司春花 被告-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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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司春花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5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德垒贸易”公司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日0.05%向原告支付违金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经讯时代”公司和“联合开元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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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 7 |
(2021)浙0203民初84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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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461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司春花 被告-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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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司春花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5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德垒贸易”公司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日0.05%向原告支付违金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经讯时代”公司和“联合开元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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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 8 |
(2021)浙0203民初83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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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8379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熊寒青 被告-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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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8379号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HLTY21)、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6382224M):原告熊寒青与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8000.00元,合计¥218000.00元;2、判令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600.00元(本金滞纳金)(以¥200000.00元为基数,每日按照0.05%的标准,自2019年6月10日(应还款日期)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的金额为¥37600.00元);以上三项诉请金额合计为¥255600.00元.3、判令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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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 9 |
(2021)浙0203民初63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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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632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文敏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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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文敏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80016.97元及利息暂算10000元(以80016.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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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 10 |
(2021)浙0203民初63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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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文敏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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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文敏诉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80016.97元及利息暂算10000元(以80016.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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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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