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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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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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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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丁柏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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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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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503民初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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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耘 施建强 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 丁柏明 丁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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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278号吴耘: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丁柏明、吴耘、施建强、丁柏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原告的上诉状及补充提交证据材料。上诉请求如下:1、被上诉人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148443元,逾期付款利息137241元;2、被上诉人丁柏明、吴耘、施建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欠付的2148443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丁柏荣与被上诉人丁柏明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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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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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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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 丁柏明 吴耘 施建强 丁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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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278号吴耘: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丁柏明、吴耘、施建强、丁柏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驳回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86元,公告费450元,合计诉讼费25536元,由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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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 3 |
(2020)浙0503民初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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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 丁柏明 吴耘 施建新 施建强 戴水江 丁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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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吴耘: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丁柏明、吴耘、施建新、施建强、戴水江、丁柏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第二次补充提交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00分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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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1 |
| 4 |
(2020)浙0503民初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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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 丁柏明 吴耘 施建新 施建强 戴水江 丁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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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吴耘: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丁柏明、吴耘、施建新、施建强、戴水江、丁柏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建新、戴水江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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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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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副本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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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2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 丁柏明 吴耘 施建新 施建强 戴水江 丁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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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278号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吴耘、戴水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丁柏明、吴耘、施建新、施建强、戴水江、丁柏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湖州宇海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48443元,逾期付款利息137241元(金额详见计算清单,逾期支付利息从2018年6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判令被告丁柏明、吴耘、施建新、施建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欠付的2148443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戴水江与被告施建新、施建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丁柏荣与被告丁柏明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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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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