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乐卫职罚〔2020〕28号 |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1、2020年9月9日,当事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蔡勇、宋伟红、尹森森三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类职业防护类第36点关于“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自由裁量幅度标准,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现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而且只有3名劳动者未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本局决定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4000元整。2、2020年9月9日,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周杰、魏永辉、朱光林、杨兴健、宋雷伟五人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类职业防护类第15点关于“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自由裁量幅度标准,“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的违法程度属于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现违法行为已整改,只有5名劳动者未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本局决定予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综上所述,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予当事人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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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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