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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榆县晓晓张亮麻辣烫碧水东城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新发街育才路(碧水东城18号楼5号门市)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 通)市监罚字〔2019〕75 号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通)市监罚字〔2019〕75 号 当事人:通榆县晓晓张亮麻辣烫碧水东城店 负责人:罗晓维 年龄:41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220822197905102226 地 址(住址):通榆县双岗镇林海村双山屯 联系方式:13596894186 营业执照编号: 92220822MA155MXW2P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9月28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通榆县晓晓张亮麻辣烫碧水东城店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通榆县晓晓张亮麻辣烫碧水东城店 (罗晓维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该饭店菜品展示柜中放有各种菜品,未见明码标价的菜单,也未看见店内有其它方式对经营的菜品进行价格标注。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上述事实可以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通榆县晓晓张亮麻辣烫碧水东城店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证据三:该店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10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字(2019)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和《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五条:“对《规则》未做出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部分条款,在具体执行时,原则上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执行下限。特殊情况,要经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第十四条的程序备案。”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地址:通榆县开通大路南侧。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0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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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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