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53号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53号当事人:嘉善县大云镇卫民饮食店,经营者:宗卫2021年0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4月12日上午,擅自占用嘉善县大云镇云溪南路67号门前人行道进行门头装修作业,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查,在嘉善县大云镇云溪南路67号门前人行道有一副双层脚手架,地面放有若干字与薄膜,现场无围护设施,脚手架长约3.6米,宽约1.25米,整个现场共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为4.5平方米。另查证,当事人已于案发后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4月12日擅自占用嘉善县大云镇云溪南路67号门前人行道进行门头装修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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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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