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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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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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476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熊礼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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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10-10 |
2 |
区悦芹与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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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65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区悦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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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8-06 |
3 |
黄雯捷与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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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48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黄雯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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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27 |
4 |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程蓓蓓、黄锦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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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163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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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7 |
5 |
易志华、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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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4民初3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易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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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9-26 |
6 |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谢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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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4832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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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4 |
7 |
李文毕与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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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20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文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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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6 |
8 |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喜生、翟青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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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1690号 | 责令退赔 |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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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18 |
9 |
文振、邓卫平与鹤山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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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终26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文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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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0-14 |
10 |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熊礼清、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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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民终4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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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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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民终49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熊礼清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及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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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9 | 2020-03-13 |
2 | (2019)粤07民终32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亚信及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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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19-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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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784民初455号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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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亚信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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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亚信与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55号补缴一审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告周亚信与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一身案件受理费1867.76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粤07民终3232号民事判决对此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867.76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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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2 |
(2020)粤0784民初4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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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桂芳 被告-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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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420号原告冯桂芳与被告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等资料。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对原告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以及其他质量问题在30日内完成修复,对外墙渗水问题从室外外墙进行维修,包括:一、修复主卧飘窗多处渗水,飘窗两侧墙壁漏水,飘窗顶部漏水共计3处;二、修复主卧西面墙壁承重墙中下部漏水2处;三、对主卧西面墙壁擦牛施工期间搭建吊塔的钢梁、钢梁周围掺杂泡沫问题进行修复;四、主卧飘窗上部水泥掺杂泡沫,影响飘窗屋面结构问题需清楚泡沫浇筑水泥;五、修复主卫墙壁渗水1处;六、主卫墙壁墙体掺杂木方浇筑,影响墙体结构稳定,应清楚木方重新浇筑;七、修复北面客卧飘窗西北角漏水1处;八、对给水管安装太高,造成步梯入户的房门无法正常关闭问题进行修复;九、阳台排水管破损未进行更换,目前仅用水泥封住裂口,应更换破损排水管;十、设置同一分体空调安装机位、加装统一的美化楼宇外观的百叶或栅栏、加装安装空调冷凝水收集管;十一、修复房屋外墙有多处开裂和空鼓隆起、瓷砖剥落的地方。并判令被告在修复完毕后进行试水试渗且需会同原告验收,验收合格后立即交付,合计标的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维修完毕交付使用之日止为逾期总天数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全部购房款人民币1687373元×逾期总天数×0.0004;截至起诉之日2019年11月27日,违约金暂记为人民币80993.9元);3、确认房屋保修期限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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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4 |
3 |
(2019)粤0784民初93号公告送达答辩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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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熊礼清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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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熊礼清: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3号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礼清,第三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而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答辩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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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4 |
(2019)粤0784民初93号上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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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熊礼清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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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熊礼清: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3号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礼清,第三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而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0784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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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5 |
(2019)粤0784民初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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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亚信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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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455号原告周亚信与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而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周亚信针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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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6 |
(2019)粤0784民初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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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亚信 被告- 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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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亚信与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2282.88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周亚信;二、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工程款对原告周亚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亚信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867.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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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7 |
(2019)粤0784民初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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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熊礼清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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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熊礼清: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93号原告佛山市泰景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礼清、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开庭传票、证人出庭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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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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