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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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8号 |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田县温溪工艺装饰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青田县温溪工艺装饰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青田县温溪工艺装饰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当事人总经理周辉《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3、当事人安全管理员陈晓《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4、2021年8月18日,我局对青田县温溪工艺装饰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1份;5、(青)应急责改﹝2021﹞监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青田县温溪工艺装饰厂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22302923710013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鹤城镇圣旨街1号)。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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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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