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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和汽车

    嘉兴市百和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嘉兴市城南南路西浙江康桥康嘉汽车有限公司第3幢一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税二稽罚[2020]9 嘉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2018年3—12月期间为稳定汽车维修、保养业务开展“安心无忧用车”的营销活动,向客户收取会员服务费并开具税率为6%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16743.00元。经核实此会员服务费属于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或16%的汽车维修、保养费用收入,其中:适用税率17%的金额4563.25元、适用税率16%的金额96037.93元,经计算少缴增值税9533.75元、多计其他业务收入9533.75元。2.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管理费用—水电费”科目中列支电费总计66868.00元(2017年度为32868.00元、2018年1—9月为34000.00元),只取得浙江康桥康嘉汽车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未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列支费用,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合规发票,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计算少缴增值税953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7.36元、企业所得税157218.54元,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以上共计少缴税款167419.65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92080.8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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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6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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