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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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慧、王章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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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3356号之五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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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9 |
2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斌、刘一鸣、刘文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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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恢1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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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8 |
3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冀苏、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周晓宁、雷撼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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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32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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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4 |
4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紫淮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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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恢25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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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1 |
5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玖鼎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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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3253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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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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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朱维波与王震宇、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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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执异1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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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4-28 |
7 |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德华及原审被告赵连弟、祁一春抵押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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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8533号 | 抵押权纠纷 |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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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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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博天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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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92民初2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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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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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俊慧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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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516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杨俊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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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0-30 |
10 |
张敏与李晓云与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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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民初783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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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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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汪跃明诉江苏布鲁克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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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4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汪跃明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布鲁克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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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跃明诉江苏布鲁克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5-2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431号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跃明诉江苏布鲁克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7.4.21起按年利率9%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9.25为437424.6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柳林联系电话:025-83768629、837686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高正、潘彩燕、郑丽珍、方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泰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祥、朱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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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2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高正、潘彩燕、郑丽珍、方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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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高正 潘彩燕 郑丽珍 方明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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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36号王高正、潘彩燕、郑丽珍、方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高正、潘彩燕、郑丽珍、方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8922.12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1支付一审律师费15400元,3、判令被告2、3、4承担连带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768623/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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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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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彩燕、王高正、郑丽珍、方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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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彩燕 王高正 郑丽珍 方明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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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42号潘彩燕、王高正、郑丽珍、方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彩燕、王高正、郑丽珍、方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8922.12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1支付一审律师费15100元,3、判令被告2、3、4承担连带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768623/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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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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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张文星骨伤科医院诉被告谷从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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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8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张文星骨伤科医院 当事人- 艺洋(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谷从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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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张文星骨伤科医院诉被告谷从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5-2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886号谷从得: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张文星骨伤科医院诉被告谷从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339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以233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4456元,后期逾期2019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承办法官:苏晓联系电话:025-837686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邓婕诉被告艺洋(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彩燕、王高正、郑丽珍、方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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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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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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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7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俊慧 王章爱 孔德发 孔伟佳 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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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710号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人民币92500元;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7685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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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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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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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71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孔伟佳 王章爱 孔德发 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杨俊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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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3-2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710号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人民币92500元;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7685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赵娟诉被告陈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夏德龙诉被告汪博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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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7 |
关于上诉人余加宝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谢长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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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259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余加宝 被上诉人-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谢长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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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谢长青:本院受理上诉人余加宝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谢长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民终2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8312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余加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1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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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8 |
上诉人余加宝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谢长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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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259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余加宝 被上诉人-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谢长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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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2595号谢长青:本院受理上诉人余加宝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谢长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民终2595号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9年3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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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9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汉祥、王建芳、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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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49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汉祥 王建芳 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周旭 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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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929号周汉祥、王建芳、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汉祥、王建芳、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2、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3000元。4、如被告周汉祥未按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周汉祥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539号21世纪世纪园8幢402室(产权证书号:宁江201526877,JN00426671)、被告周旭、周勇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59号海德北岸城009幢2单元1408室(产权证书号:宁浦201023458P,宁浦转300678、300677)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本息和实现债权费。5、被告王建芳、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旭、周勇、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汉祥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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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10 |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汉祥、王建芳、程玉才、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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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49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汉祥 王建芳 程玉才 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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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4928号周汉祥、王建芳、程玉才、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汉祥、王建芳、程玉才、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2、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被告周汉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5300元。4、被告王建芳、程玉才、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汉祥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汉祥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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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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