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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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 王某、四川省怡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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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31执保64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省怡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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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5 |
2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 刘某、成都恒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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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31执保45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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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27 |
3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某、钟某1、叶某某、钟某2、杨某、成都金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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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31民初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金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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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17 |
4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叶某某、钟某2、杨某、成都金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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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31民初1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金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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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17 |
5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 陈某某、钟某、叶某某、钟某、杨某、成都金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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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31执保34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当事人- 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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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27 |
6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 叶某某、钟某、杨某、成都金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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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31执保33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当事人-成都金米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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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27 |
7 |
成都昌顺达经贸有限公司、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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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27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昌顺达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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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04 |
8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银创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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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初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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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27 |
9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陈某、曹某某、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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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31执保12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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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25 |
10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宁某某、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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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31执保13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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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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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31民初7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川格林凯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昌顺达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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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G30 | 2020-06-11 |
2 | (2020)川0131民初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市华益佳商贸经营部 方文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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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G80 | 2020-04-07 |
3 | (2018)川0131民初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 何全勇 周建 汪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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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G82 | 2018-05-03 |
4 | (2017)川0131民初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川洁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川洁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江分公司 刘国东 案件 手机 承办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 黄晓军收 处理级别 普通 法官电话 刊登版面 G 刊登日期 公告内容 川洁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川洁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江分公司 刘国东 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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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18 |
5 | (2017)川0131民初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洁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洁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江分公司 刘国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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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G25 | 2018-01-18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洁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洁沃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蒲江分公司 张小勇 刘国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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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G79 | 2017-09-16 |
7 | (2017)川0107民初53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碧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和 第三人- 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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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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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31执228号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何金勇、周建、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评估、拍卖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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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1执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 何金勇 周建 汪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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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31执228号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何金勇、周建、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8)川013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500号5栋2单元1楼2号房屋(监证3401447)、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500号5栋2单元-1楼1号车库(监证3401452)进行评估、拍卖。现向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评估、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第3日到本院参加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工作期间为30日,自评估期间届满的次日起3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应在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公开拍卖。如不按时到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上述文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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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2 |
(2019)川0131民初62号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贤富、陈志权、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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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1民初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张贤富 陈志权 刘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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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31民初62号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贤富、陈志权、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付清止);二、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万元;三、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黑龙滩大坝东路111号龙湖华庭别墅小区15栋1单元1层2号房产(房产证号: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182641号、他项权证号:仁房他证他权字第0075212号)和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29号3栋5单元5楼10号房产(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271015号、他项权证号:成天房他证他权字第394332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贤富、陈志权、刘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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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3 |
(2019)川0131民初62号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贤富、陈志权、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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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1民初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张贤富 陈志权 刘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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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31民初62号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张贤富、陈志权、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6年12月28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2.被告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3.原告对被告成都瑞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黑龙滩大坝东路111号龙湖华庭别墅小区15栋1单元1层2号及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29号3栋5单元5楼10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四川省仁福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志权、张贤富、刘洋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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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4 |
(2018)川0131民初13号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何全勇、周建、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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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1民初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 何全勇 周建 汪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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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31民初13号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何全勇、周建、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限被告成都瑞森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万元;三、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下的251.5万元借款本金、从2016年2月7日起以25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251.5万元付清时止的利息及律师费4万元对被告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500号5栋2单元1层2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401447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45105-2号)、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500号5栋2单元-1层1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401452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45105-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下的248.5万元借款本金、从2016年2月7日起以24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248.5万元付清时止的利息及律师费4万元对被告何全勇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府河路157号4栋-1层的38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38套房产信息为: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府河路157号4栋-1层124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462号〕、125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450号〕、193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397号〕、177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501号〕、178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459号〕、180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487号〕、181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488号〕、182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518号〕、183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441号〕、184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494号〕、185号房产〔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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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5 |
(2017)川0107民初532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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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 民初532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碧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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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5327号原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及第三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碧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代垫款1145892.2元;二、被告成都碧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代垫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代垫款1145892.2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5日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代垫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5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成都碧满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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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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