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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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公(城)行罚决字[2021]03243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十二月以来,浙江普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领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硼氢化钾,未将相应的出库信息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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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详情 |
2 | 桐公(城)行罚决字[2020]03441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三月十七日以来,浙江普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领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未将相应的出库信息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于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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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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