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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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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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74民初2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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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12-31 | 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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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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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5795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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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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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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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民终111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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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0-25 |
4 |
德炎水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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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执保26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德炎水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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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法院 | 2017-05-19 | 2017-10-17 |
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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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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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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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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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德炎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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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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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德炎水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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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德炎水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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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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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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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992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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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9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款项793957.2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40267.40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3689.8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自2017年7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由被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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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2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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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992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 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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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9926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贸(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福记联合(苏州)餐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9日15时3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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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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