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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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包明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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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2982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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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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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蒋洪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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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2198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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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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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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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3民初34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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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11-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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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洪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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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2198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 蒋洪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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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洪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0/8/1715:17:54浏览次数:587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413民初2198号蒋洪权: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洪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蒋洪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餐饮费人民币9750元。二、驳回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原告常州金坛金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蒋洪权负担2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前述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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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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