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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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11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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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1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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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114号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游会玲诉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游会玲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游会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36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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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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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11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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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1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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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113号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罗秋丽诉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秋丽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4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4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6.6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666.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66.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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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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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113、3114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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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1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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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113、3114号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秋丽、游会玲诉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江平、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3113号案件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租赁经营保证金34500元;二、被告支付上述保证金的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66.03元,以3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114号案件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租赁经营保证金22500元;二、被告支付上述保证金的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08.28元,以2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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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4 |
(2021)粤0305民初15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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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徐承学 当事人- 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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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56号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徐承学与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江平、第三人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55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租赁经营保证金2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保证金的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925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第一、二项合计为20192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6月18日9时30分在11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林淑凝电话:0755-86608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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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5 |
(2020)粤0305民初225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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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5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江南春足浴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又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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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584号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江平、第三人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江南春足浴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喜又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李文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25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国丽城独立商业租赁合同》及附件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2.判令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将占有的南山区沙河西路以西、留仙大道北南国丽城花园1栋101商场1-4层(建筑面积为9433.66平方米)及地下室(建筑面积为2211平方米)清空并返还给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完好,同时判令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租赁房地产上的添附物(含内外墙装修物、改建物、天花吊板、电线、管道、开关等)归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3.判令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期内(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261,352.32元及滞纳金(①以208,571.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以415,571.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以415,571.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④以221,638.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滞纳金均暂计至2020年8月5日合计为14,909.02元),本项合计1,276,261.34元。4.判令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搬离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831,142.82元的标准,自2020年6月17日起计至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搬离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5日为1,357,533.27元)。5.确认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6.判令被告李江平在人民币4,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现代万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费用合计3,233,794.6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李柏雯电话:0755-8660842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刊登报刊方式公告,本公告应于2021年3月3日前由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刊登于【前置:刊登报刊】,逾期不刊登的后果将由深圳市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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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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