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邵建兴与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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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邵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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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州市康明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正展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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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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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州市康明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正展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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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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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常州市康明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正展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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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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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申请执行人皇甫红喜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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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皇甫红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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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与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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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邵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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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与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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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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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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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苏0111执594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3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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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皇甫红喜诉贾新冬、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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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139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皇甫红喜 被告- 贾新冬 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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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1395号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皇甫红喜诉被告贾新冬、常州市固邦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52958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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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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