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一稽罚[2019]592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会务费用23800元,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950元。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谈话笔录。2.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3.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议通知单复印件。4.完税证明。5.公司自查报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297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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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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