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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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怡与玉溪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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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02执294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琼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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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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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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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民初1639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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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08 |
3 |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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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执7595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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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7 |
4 |
泸州市江阳区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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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02民初13504号之一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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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22 |
5 |
张诗迪、红塔区玉带街道兰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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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02执异10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诗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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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08 |
6 |
施建焕、红塔区玉带街道兰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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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02执异10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施建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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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08 |
7 |
赵体文、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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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901执12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体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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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5 |
8 |
施建秀、红塔区玉带街道兰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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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02执异10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施建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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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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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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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财保158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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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0-30 |
10 |
赵敏增、沈丽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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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02执异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赵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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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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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松鹤 杜燕玉 被告- 广西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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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20-0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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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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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89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五华区红云上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刘仲冬 谯虹 杨萨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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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华区红云上庄社区卫生服务站、杨萨、谯虹、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仲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红云上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155566.67元;二、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红云上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以1555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被告杨萨、谯虹、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杨萨、谯虹、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后,可向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红云上庄社区卫生服务站追偿;四、驳回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仲冬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3元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红云上庄社区卫生服务、杨萨、谯虹、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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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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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68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市文化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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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684号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萨、谯虹、安宁市文化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101125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产生的资金占用费470231.25元(以代偿金额1011250元、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1日)金额合计:1481481.25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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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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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6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红塔区凤凰街道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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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685号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萨、谯虹、红塔区凤凰街道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32084元;二、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916.8元(以代偿金额1009584元的20%计算)一、二项费用合计:234000.8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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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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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6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红塔区凤凰街道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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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683号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萨、谯虹、红塔区凤凰街道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1009584元;二、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产生的资金占用费560319.12元(暂计至2021年3月27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日万分之五计算))一、二项费用合计:1569903.12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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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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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6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市文化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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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686号原告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萨、谯虹、安宁市文化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101125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产生的资金占用费470231.25元(以代偿金额1011250元、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1日)金额合计:1481481.25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4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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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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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89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五华区红云上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刘仲冬 谯虹 杨萨 云南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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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云南正川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五华区红云上庄社区卫生服务站、杨萨、谯虹、云南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刘仲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2893号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21年6月17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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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7 |
(2019)云0102民初173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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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3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西山明波义顺办公用品经营部 被告-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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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305号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西山明波义顺办公用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17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西山明波义顺办公用品经营部支付货款303130元。二、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西山明波义顺办公用品经营部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合同款3031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5元,由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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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8 |
(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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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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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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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9 |
(2019)云0102民初173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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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3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西山明波义顺办公用品经营部 被告-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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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7305号原告昆明西山明波义顺办公用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313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3031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计3845.9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己确定金额合计306975.96元。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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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10 |
(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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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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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9)云0102民初17074号原告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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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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